怀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怀仁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部署,县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具体范围为:东至仁和路,西至北同铺铁路,南至怀义街,北至口泉街。
(二)除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环保、工商质监、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怀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