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本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便民服务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是以保障社会稳定、坚持便民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既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又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尊重历史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设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申请人的基础条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经营者的生活区域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须出具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第十一条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村、小区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城区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划分若干个区域单元网格、每个单元网格都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划分,每个单元网格内零售点的布局均采取间距设定,申请人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满足办理条件的基础上准入办理。具体设定如下:

1.单元网格划分范围

以城、村网格化片区为标准

2.街(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城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2)城乡结合区零售点以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南七里村、亲和、云中镇),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3繁华商业区和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以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中心区域(以仁人北路、怀安西街、仁爱北路、怀善西街)等街、道、路、巷为主,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4)城市住宅小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且不低于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5)大专院校、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人数达100-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6)汽车站、客运中心、火车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客流达1000人次/天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客流每增加1000人次/天,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只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7)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100户以内设置卷烟零售点1户,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8)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驻人口300人以内且不低于1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9)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10)部队、看守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11对于季节性市场、新增商圈等造成人流突涨、卷烟消费需求旺盛、原网格经营户已不满足需求的情况,可适当增设网格,动态调整。

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可适当放宽。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房屋征收,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但不少于25米,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的,但不少于25米;

4.持当地民政、部队等部门有效证明的伤残军人、烈属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件审查情况属实,仅限申办一证,持证人必须为本人

5.对持有一至三级残疾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申请人,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受合理容量的限制。持有四级残疾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距离限制,但与最近零售点不少于25米;

6.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比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商铺单独在楼上的经营场所。

6)经营场所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主要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

4)森林保护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5)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娱乐场所、影剧院等,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5.经营业态方面

专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日杂、美容美发、化妆洗涤、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通信器材、烟花爆竹、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等专业性较强、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6.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在本规划实施之后,距离学校、幼儿园50米(含)以内的原持证户到期后不予延续。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室)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7.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8.特殊事项

1)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经本局审核,方可纳入“连锁便利店”范围。

2)业态类型基于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3)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4)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 本《规划》中规定的间距为步行可通行距离,遵循下列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新申请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间距为新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中心点之间距离(包括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为双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各类临时开辟的通道或者零售点之间存在的隔离带、防护栏、双实线等不视为可通行距离。

第十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执行。

十八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中学、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早教机构、辅导机构等场所。

十九 申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 本《规划》由怀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怀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428日修订版)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怀仁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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