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村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村级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表样采用《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提供的样式。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资料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二)自然资源部门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批建议;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提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各方面意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批表样采用《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提供的样式。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设计要求:用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层数不高于2层,层高不得高于3.6米。
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用地及规划规划审查要点:
(一)土地用途及类别;
(二)房屋用地四至图,自建房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平面图、效果图);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建立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自建房用地、规划审批及验收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