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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但父母在同一设区市内且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非婚随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高校集体户上的学生,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四)父母学生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非婚随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
(四)父母军人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为了减少群众来回奔波,方便为新生儿登记户口,公安机关推出了出生登记“全省通办”便民措施,即我省户籍人口可以在全省任一派出所办理,不必非去户籍派出所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本省家庭户。
(二)申请人是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
(三)新生儿父母的民族相同。
(四)新生儿未满1周岁。
(五)新生儿是婚内生育。
(六)新生儿在境内出生。
(七)新生儿与户主存在血缘关系。
所需材料: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页、身份证和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