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试点领域政务公开
其他登记
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户口注销证明;
(二)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六)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刑满释放的人员,户口已被注销的,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释放证明文书;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及配偶或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补录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本人书面申请;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