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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

2022-12-21 12:12

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户口注销证明;  

  (二)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六)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刑满释放的人员,户口已被注销的,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释放证明文书;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及配偶或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补录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本人书面申请;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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