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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在本省范围内迁移户口的,申请人直接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从省外迁入户口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 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准予迁入证明;
(二) 凭准予迁入证明在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 口迁移证,或者委托公安机关通过跨省通办的方式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迁入地公安 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委托公安机关以跨省通办方式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无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迁出省外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自购住宅房、宅基地上自建房以及公共租
赁房迁入申报材料:
(一)迁入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 买卖、租赁合同;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四)迁入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员不在同一户口时需要)。
夫妻投靠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结婚证。
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申报材料:
(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二)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随军家属落户申报材料:
(一)随军报告表;
(二)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批准证明;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
(四)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
(五)随军家属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无稳定居住条件的人员,可以迁入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申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二)申请人与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夫妻、子女)。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拟迁往省外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 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拟迁往 省内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在迁入地办理户口 迁入手续,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