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级试点领域政务公开
收养登记
依法从送养人一方收养的儿童,应当随收养人申报出生登记,允许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申报材料:
(一) 《收养登记证》;
(二)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三)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捡拾弃婴应当送交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被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打拐解救儿童,在认定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由收养机构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在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上。
申报材料:
(一) 入院登记表;
(二) 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三) 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 DNA 出具的打拐库比对结果。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依次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