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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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9-17 10:50

 

 

 

 

 

怀政办发〔20214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7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是怀仁市人民政府调控全市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应急救济的重要物资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的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应急储备成品粮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储备成品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粮权归属怀仁市人民政府,成品粮计划由怀仁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控期限、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等按照市政府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有粮食企业和其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粮食企业是应急储备成品粮存储企业。从事和参与应急储备成品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农发行负责拟订应急储备成品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调整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组织轮换。

(三)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置。

(四)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组织应急储备成品粮仓储管理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负责委托承储应急储备成品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合同签订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储粮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企业资质审核、确认、合同签订等其他管理工作。

(八)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质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将承储单位上报的各项质量数据、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季报数据、入库出库监测数据等纳入质量数据库。

(九)按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分批次分时段跟踪收集质量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判定,形成质量报告。

(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急储备成品粮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验结果,每期做出分析。

(十一)按要求开展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四)负责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财务、统计、仓储报表。

(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适时提出轮换建议。

(六)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第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损失损耗、轮换及动用等价差亏损纳入财政预算,由怀仁市财政全额负担、及时足额拨付。

(一)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经怀仁市政府核准确定后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实行按季补贴;轮换费用、损失损耗、轮换及动用等价差亏损在轮换及解除调控时拨补到位。

1. 贷款利息由怀仁市财政局按当期贷款利率,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及时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仁市支行 (以下简称怀仁市农发行)。

2. 管理(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按政府核定补贴标准,由怀仁市财政局拨付承储企业。

3. 轮换或动用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怀仁市财政局审核,报请怀仁市政府批准后据实补贴。

4. 损耗分为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损耗由怀仁市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负担。

5. 损失分为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怀仁市财政全额负担,人为损失由企业负担。

(三)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农发行共同签定监管协议,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准确、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各种利息、费用等补贴的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规范。

(四)承储企业每季度如实填报《应急储备成品粮补贴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怀仁市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 怀仁市农发行负责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收购(调入)、管理成品粮所需资金提供贷款支持。应急储备成品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企业必须在怀仁市农发行设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应急储备成品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一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总体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建立,根据怀仁市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期限和总体布局计划,由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共同负责监管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轮换,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轮换原则:库存粮食坚持推陈储新、安全储粮、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资金实行“购贷销还”的原则,即 :轮出时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二)轮换期限:面粉正常储存期为六个月,夏季(678月)三个月内轮换一次,其它季节保质期六个月内轮换一次;轮换期内库存可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80%。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轮入后储存在规定地点和安全仓库。

(三)轮换办法: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实行静态轮换,轮换时书面知会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落实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收购计划、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后,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价差亏损按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轮换期间,怀仁市财政局正常拨付各种利息和费用补贴,超过轮空期,以挪用应急储备成品粮论处,怀仁市财政停拔轮空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将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执行等情况,及时报送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农发行。

第四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七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仓储管理标准,合格率达到100%。“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是指:“一符”即账实相符、即:统 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 “三账”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仓(垛)卡与库存相符。“六无”即无害虫、无鼠雀、无变质、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期限、储存地点按照怀仁市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承储企业专职保管员、储粮仓房的确定及其调整须经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方可实施;承储企业、品种、数量、质量需要调整的,必须由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提请怀仁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应急储备成品粮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分管领导、保管员、仓房各留一份。仓房调整、轮换时品种、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专卡,旧卡存档备案。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逐步完善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

(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时。

(三)确需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由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怀仁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怀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方案下达的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怀仁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怀仁市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人员对数量负责。承储企业出库需向农发行申报,待农发行审核后方可出库。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库手续,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并将情况报告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安全储存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承储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仓型、品种、储备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期间仓库内温度、水份、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选择承储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于应急储备成品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各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储存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应急成品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涌,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的容器应清洁、于燥、无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容器的内壁和不得使用钢质材料。仓(罐)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成品粮不准使用防护剂防治害虫和螨类,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三十一条 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面粉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面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计量误差在士0.5%之内,面粉应采取每垛2500袋的标准垛位存放,垛与墙、柱间距不少于0.6米,垛间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层。面粉宜采取密闭、准低温等储藏技术;储藏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揉包倒垛,应加强粉螨和拟谷盗的防治。油脂应将水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温、密团、放置空气除氧剂等措施避光储藏。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全应急储备成品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处理。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农发行每季度联合检查成品粮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管。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应急储备成品粮贷款、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六条 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应按轮换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储备成品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在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前,其储存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指标由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怀仁市政府同意后调出。

第三十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储存损失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储备成品粮采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抄送怀仁市财政局及怀仁市农发行。

第四十二条 怀仁市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怀仁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和怀仁市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情况,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罚 则

依据《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罚则: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虚报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更换原定厂家和品牌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轮换期内,由于企业管理和人为责任形成的粮油质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储企业应承担经济责任;因主观原因所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调控粮、油等成品品种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怀仁市财政局、怀仁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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