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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二、法定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3、《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
三、申报条件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四、申报材料
申请求助时需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身体健康情况及有无传染病史;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情况。自愿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钝器、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明药品及酒类进站,需要由救助管理站保管的物品,应当申报。
五、办理流程
(一)、接待甄别
1、自愿到站求助的或公安、城管等部门行政人员护送来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本人自愿提出求助申请;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审查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
3、询问甄别相关情况。
(二)、入站登记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登记,进行安全检查、物品保管登记后,办理入站。
2、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不予救助理由。
3、不予救助的情况: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自身有能力解决住宿;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三)、站内服务管理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离站
1、联系家属接回
2、自愿离站
3、放弃救助
4、终止救助 终止救助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5、护送返乡
六、办理时限
1、一般情况入站现场办结。
2、特殊情况,留站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为其购票或护送返乡。
七、收费标准:无。
八、联系电话:0349—5609768
九、地址:怀仁市怀玉街中心敬老院内怀仁市社会福利中心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