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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016-04-06 02:36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权力编码 2000-B-02600-14062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项目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 
1-2.【部门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 
2-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                                                                                                    

2-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                                                                     

2-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2-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                                                               

2-5.【部门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2-6.【部门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3.【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
4-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
4-2.【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
5-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八条
5-2.【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
6.【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7-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九条
7-2.【部门规章】《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十五条
7-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备  注

属地

怀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问责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相关条款

1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3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6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8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10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

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12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1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7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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