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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权力编码 | 2000-B-02600-140624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 2-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 2-3.【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2-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 2-5.【部门规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 |
备 注 |
属地 |
怀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问责依据 |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相关条款 |
1 |
《行政许可法》 |
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2 |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3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4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5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6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7 |
《行政处罚法》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8 |
《行政强制法》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10 |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第三条 |
11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 |
12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13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八条 |
14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5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7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第三条 |
18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