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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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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 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违
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 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 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粮食数量
2.检查粮食质量
3.轮换管理情况
3.政策执行情况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2 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违 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粮食数量
2.检查粮食质量
3.轮换管理情况
4.政策执行情况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3 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 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1.检查粮食数量
2.检查粮食质量
3.轮换管理情况
4.政策执行情况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4 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
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
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 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检查粮食数量
2.检查粮食质量
3.轮换管理情况
4.政策执行情况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5 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 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
2.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6 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储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
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 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

1.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
2.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7 对城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的监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按条例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8 对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按条例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
9 对城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按条例 怀仁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