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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网站标识码:1406240003晋ICP备18014241号-1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 怀仁市民政局 |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
2 | 对殡仪馆、火葬场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 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住房和城乡 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实施)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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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墓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 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住房和城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实施)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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