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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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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乡人民政府行政检查事项公示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1 亲和乡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月一次 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2 亲和乡人民政府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每季度一次 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
3 亲和乡人民政府 对日常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焚烧、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便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每月一次 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