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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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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怀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2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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