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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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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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 取用水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涉检查的相关内容: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怀仁市水利局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涉检查的相关内容: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怀仁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