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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网站标识码:1406240003晋ICP备18014241号-1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怀仁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
| 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疾控(卫生监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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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怀仁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
| 4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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