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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网站标识码:1406240003晋ICP备18014241号-1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新家园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一年两次 | 不得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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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家园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一年两次 | 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行为 | |
3 | 新家园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 每月一次 | 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行为 | |
4 | 新家园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 每月一次 | 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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