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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人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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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4 |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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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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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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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8 | 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的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修正)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9 | 民用建筑节能符合性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监督检查。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10 |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检查 |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相关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建筑市场主体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11 | 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9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并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办单位无力处理的,也可有偿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12 | 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 |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13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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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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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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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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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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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19 | 对城市道路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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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第3款:“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21 | 对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22 |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第3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怀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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