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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网站标识码:1406240003晋ICP备18014241号-1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企业用地合法性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用途和位置等随意发生改变 | 怀仁市自然资源局 | 依据年度计划及“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实时检查。 |
2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具体措施虽未在该条文中详细列出,但根据相关解读,通常包括进入勘查开采区域、实施现场查验勘测、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复制文件资料、查封扣押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和设备等,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确保矿业活动合规,防止非法开采和资源浪费。 |
是否存在非法采矿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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