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7-09 16:16

怀政办发〔2015〕42号

怀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怀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持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朔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3)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4)协调有效,高效运转。

    (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怀仁县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包括肉、蛋、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以及“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2县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总指挥。县农委主任、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农委、广电新闻中心、发改局、财政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经信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人保财险、火车站、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县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

    (1)传达和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

    (2)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3)制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4)收集、整理、上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相关知识以及技术的宣传。

    农委: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活动。

    广电新闻中心:负责实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宣传报道应急工作。

    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加强全县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局:负责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 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实施检测、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控制措施。

    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封锁、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

    民政局:负责受害群众生活救助。

    人社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相关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经信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及职责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局: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工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食药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职责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人保财险:负责协调组织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

    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怀部队系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县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驻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中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县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武警部队抢险救灾实施办法》,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农委

    组成部门: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卫生局、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经信局、人保财险

    职责:组织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2)物资保障组

    牵头部门:发改局

    组成部门:财政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经信局、民政局、交通局、人社局、火车站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协调组织相关物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3)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公安局

    组成部门:人武部、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宣传部

    组成部门:广电新闻中心

    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应急工作。

   (5)咨询专家组

    牵头部门: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组成部门:卫生局

    职责: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2.6乡镇指挥部

    各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日常监测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日常监测工作,汇总、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开展动物疫病、饲料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3.2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和畜产品调运、经营人员;

   (2)畜产品质量安全检疫、检验、检测机构;

   (3)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消费者;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乡镇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核查后,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达到Ⅳ级以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对达到Ⅳ级以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或发现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发现)后1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初步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3.4信息预警

    接到可能导致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对可能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分析,及时作出预警;事态严重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4.1分析评估

    收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向全县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及预警级别。

    3.4.2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向全县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对已发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专家组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进一步分析评估,由县指挥部及时调整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警的等级。

    3.4.3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县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件预警解除通报。

    4  应急响应

    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蔓延。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级):危害影响范围超出省行政管辖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山西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国务院或省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I级):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畜产品可能流向首都、省外大中城市,严重影响我省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省政府认定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II级):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造成伤害人数1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超标畜产品质量达到本区域内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上,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认定的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V级):影响范围发生在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畜产品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城市的;造成伤害人数1人以上,无死亡病例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2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畜产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3响应的终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按照事故等级分别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人员保障

    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县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物资由财政安排落实。

    6.5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6宣教培训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畜牧兽医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

      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怀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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