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4-20 16: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6号)、《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安全生产中IV级(较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IV级(一般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怀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怀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怀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怀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怀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委、厅局做好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境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统一调度,负责协调调动部队开展救援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地区和中央驻怀企业调集有关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负责重大险情条件下的人员疏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煤炭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交警队、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电信怀仁公司、怀仁车务段组成。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主任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事项,综合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和实施情况;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应急装备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负责对全县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能力评估,对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和演习;组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全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队伍建设、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演练、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等应急救援经费的预算编制,并对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申请县财政解决的应急救援专项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县指挥部批准;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队伍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意识和应急作战能力;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危害及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分析,及时预测和提供事故灾害预测预警信息;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参与全县重特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协助县政府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定期召集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和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为了快速、有效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各行业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订科学的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根据需要成立救援小组,并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指挥、部署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4)及时掌握事故基本情况,伤亡人员、受控人员基本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修订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7)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应急物资、设备和救援队伍,必要时请求上级和周边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当地驻怀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8)执行上级有关应急救援命令,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Ⅰ、Ⅱ级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9)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救援工作组,作为现场抢险救援实施机构。事故发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调整。

  2.4.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交警、消防、安监、煤炭等部门

  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4.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交警、消防等单位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4.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成员单位: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120应急救援中心,县乡镇医疗机构等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4.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财政、交通、气象、通讯、电力、住建、民政等部门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4.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2.4.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新闻部门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7 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民政、卫生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尸体及有关善后工作。

  2.4.8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成员由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抢险等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2.5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县内主要媒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按照县指挥部的指示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向县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受灾人员避难场所或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订预防和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控制并处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负责协调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县煤炭局:负责全县煤炭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公告,打击无证采矿行为,防止因无证采矿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系统隐患排查,负责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协调高速公司、公路分局等相关单位做好道路运输、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大气、水体监测工作,制定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大气、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县消防大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交警队: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县经信局:会同县安监局参与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委:负责通报草原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农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会同当地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监督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县人社局:负责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各乡镇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怀仁车务段负责辖区铁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3 预警、预防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全县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体系。

  3.1 事故信息监控

  3.1.1 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针对通报信息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3.1.2 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1.3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预防性检查机制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发布公告,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市或事故发生地发布黄色预警公告(对跨县区行政区划的蓝色预警发布公告,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故发生地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3 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3.4 事故信息报告

  3.4.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事故单位必须做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对周边的影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10 、12350报警,同时如实向县、乡镇安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0、12350报警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应当立即通报县安监局值班室、各有关职能部门。

  县乡镇安监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县安监局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向上一级进行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续报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故和灾情。

  3.4.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伤亡及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现场应急抢险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4 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为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为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县区行政区的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为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怀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

  4.3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4 基本应急响应

  4.4.1 县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指挥部立即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令(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通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指示,根据事故情况成立救援小组并明确各救援小组组成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科学施救方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掌握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指挥部,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4.4.2 县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人武部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5 社会力量动员

  县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6 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现场险情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县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建议,县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乡镇行政区、跨领域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

  4.7 应急防护

  4.7.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当地政府与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县人民政府配合。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级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5.3 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应急资金保障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6.4 应急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要与其他兄弟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系方式,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 救援装备保障

  县煤炭局负责全县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县安监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全县各应急救援队伍救护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政府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 其他事项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预案演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到演练不走过程,不发生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要在组织、规模、形式上到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对演练情况,要进行总结、评估、上报。

  7.2 监督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是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二是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是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是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一是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二是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三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四是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五是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六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七是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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