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标准化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5:47

 

 

 

怀政办发〔202080

 

 

各乡(镇)人民政府,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标准化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7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标准化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以先进标准引领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怀仁市人民政府设立怀仁市标准化表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完成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奖励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预算申报及编制资金规划;负责草拟奖励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四) 持或参与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

(五)主持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

(六)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

(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八)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九)承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奖励额度,每项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20%-30%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怀仁市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标准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正式文本;

(五)标准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七)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奖励的声明;

(八)其他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第九条  申请其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怀仁市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批复文件、任务书、考核评估报告;

(三)项目的实施给我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条  奖励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或证明资料。

(三)承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文件,获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认定依据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完成的项目申请,第二季度完成项目审核工作。项目申请时间距标准正式发布时间或项目完成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须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并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报告,经社会公示后确定本年度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已获得本市级政府部门其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31日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2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朔州市有关政策做出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主办单位: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 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晋ICP备18014241号-1 网站标识码 1406240003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