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怀仁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7 10:14

 

 

 

 

怀政办发〔20212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山西怀仁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8

                                                                   (此件公开发布

 

西怀仁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怀仁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利用湿地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范围以经法定程序批转的《山西怀仁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范围为准,并由怀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

第五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怀仁市口泉河湿地公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 市政府 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编制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工作;

4.组织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5.负责开展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乡(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护、运营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服务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山西怀仁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变更、修改和调整应当依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湿地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根据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确需建设的应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特征,并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十四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一般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或与湿地公园不相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十七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河、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

第十八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湿地公园野生动物的保护。严禁任何以投毒、电网、捕鸟网等方式捕捉杀害陆生野生动物、鸟类和水生动物。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保护区内的植树绿化、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2.截断湿地水源。   

3.挖沙、采矿。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5.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7.引入外来物种。   

8.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9.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科普宣教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进入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服务中心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森林防火、防汛、暑期溺水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

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处理产生的污水,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职责:

1.林业局: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程建设与管理。

2.财政局:负责将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抓好资金管理。

3.水利局:抓好口泉河水文水质监测。

4.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负责做好口泉河沿岸水环境治理和监测。

5.公安局:负责湿地公园辖区内的治安秩序。

6.交通局:负责做好湿地内道路建设及管护工作。

7.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开展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科研项目。

8.发改局:负责湿地公园建设的立项和相关审批工作。

9.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湿地公园的宣传报道工作。

10.住建局:负责污水处理及排放管理工作。

11.自然资源局:负责湿地公园项目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用地手续的办理。

12.气象局:负责湿地公园小气候观察。

13.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湿地公园内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指导湿地公园内品牌创建整合营销等工作。

14.编办、人社:负责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安置问题。

15.毛皂镇、海北头乡:积极配合和参与口泉河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及时处置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因村民阻挡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宣传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制止湿地范围内村民乱种、乱采乱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服务中心主管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服务中心主管行政部门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围垦、填埋湿地的。

2.擅自采砂、取土的。

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

4.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

5.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

6.擅自进入已明令禁止的保护区域的,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猎捕野生动物的。

7.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 

8.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怀仁市口泉河湿地公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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