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依申请
公开 -
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1〕3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我市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农疫控发〔2019〕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晋财农〔2019〕92号)以及《朔州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20年朔州市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朔牧发〔2020〕7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探索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是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样品采集、免疫效果评价、疫苗效果监测等动物疫病防控的举措,是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兽医工作定位,以构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为核心,引导培育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多元化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稳定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推进防疫员管理改革,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将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服务承接主体。
(二)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全面覆盖。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要建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确保承接主体严格履约,提升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目标要求
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拓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内容。立足于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需求,拓展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社会化服务。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散养户养殖档案、填写免疫记录、巡查报告动物疫情、统计上报各类动物防疫信息、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动物疫病调查、采集监测样品、圈舍消毒灭源、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宣传等兽医服务。
2.动物诊疗、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参与、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收集、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二)大力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积极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1.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大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组建技术服务团队,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创办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公司。
2.支持引进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兽医服务。
3.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实行连锁式经营、品牌化运作、扩大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4.支持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等。
5.推进村级防疫员队伍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职业化的要求,组建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服务组织。
6.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洗消中心,搞好我市牲畜运输车辆的集中清洗消毒工作,组建专业的洗消服务组织。
(三)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要按照“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要从全链条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中选择必要的服务内容进行政府购买。对不能自身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户,要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并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者购买服务转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承接主体基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对由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的公益性事项,制定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高质量完成。
(四)切实推动养殖场(户)做好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要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户)“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推动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病净化等工作由其自身承担或通过自行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同时,要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等兽医服务,解决自身办不好、办不了、办起来不合算的问题。
(五)着力规范动物防疫服务行为。引导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从业准入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防治辅助工作,从事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防疫组织要有相应的资质。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采取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进动物疫病社会化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具体实践中,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广好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人才支撑。要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兽医专业服务人才。鼓励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以挖掘兽医服务创新潜力。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断壮大基层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技术力量。
(三)引导规范发展。要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过程的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情况。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树立一批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示范典型,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创新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放活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自主经营权,促进并不断提高服务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信息化服务市场主体搭建动物防疫服务供需信息平台,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兽医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从业管理,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与此相关的专业人员;对从事检验检测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一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支持兽医行业组建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引导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