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4 16:01

 

 

 

 

 

怀政办发〔2022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成效显著,但一些问题仍旧突出,主要表现为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和落实矿山环境监测主体责任不尽力,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存在欠账,职能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要求,强化生产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保护修复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朔州市法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1)要求,全面查清市域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进展情况,矿山企业现有方案凡不符合该文件要求的,需重新编制并按要求完成审查备案,确保方案现时有效,为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修复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规定

市域内所有矿山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19号)的规定完成基金专户开设和备案,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及时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应当以实际所需费用补充计提,保障治理恢复和监测工作正常需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也要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分别计提。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要按照《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方案的通知》(朔自然资发20222)的具体要求,成立领导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各尽其职,强化协作,严格监督各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计提规定。

三、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过程管理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落实矿山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

矿山企业依照适用期内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总体部署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内容须包括上年度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目标任务与资金使用安排等。《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应及时市自然资源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报备。

矿山企业应按照边开采、边监测、边治理的原则,以《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履行矿山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分区分段对存在的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问题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工程实施前,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报备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实施的治理恢复及复垦工程名称、区位及范围、用地情况、工程内容、主要措施、工程量、工程进度、监测方案和相应的治理恢复及复垦标准等)。

落实分阶段验收制度。采矿权年限在5年以上的,至少3年为一个周期开展阶段验收,采矿权到期不再延续的,在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监测责任后,开展最终验收。矿山企业应在阶段性工程竣工后及时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等资料申请阶段验收,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依据《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程,组织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中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并向组织验收部门提交验收意见进行确认;验收通过的,市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未通过的,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

四、实施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动态监测监管

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矿山环境监测主体责任,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生态环境状况、土地损毁情况、植被覆盖度等变化情况自主进行监测。市自然资源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要注重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对矿山企业要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矿山环境变化和治理修复情况监测,全面监管矿山企业年度实施计划执行及义务履行等情况。

五、保障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落到实处

矿山企业未按要求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的,未按规定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生态环境和土地破毁未按方案完成治理修复任务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未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监测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市自然资源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要严格责任追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恶意破坏矿山环境或拒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等行为,要及时按规定移送违法线索,由有关部门追究司法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1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 【图解】关于对《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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