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2 17:11

 怀政办发〔20221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9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结合怀仁市实际,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严格规划审批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要按照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原则编制采砂规划,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河道采砂规划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的相关要求由水利部门组织编制,经朔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怀仁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水利部门应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申办流程

凡是具备河道采砂条件,认真遵守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程序申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凡有过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过河道采砂违规行为的,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申办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水利局和拟采砂河段所在乡镇政府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现场勘查。拟采砂河段经水利局勘查,符合怀仁市河道采砂规划、防洪安全要求的方可办理。

(三)填报审批表。河道采砂申请人向水利局领取《怀仁市河道采砂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经拟采砂河段乡级河长、属地乡镇党委、政府、水利部门及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同意。

(四)提交资料。河道采砂申请人要按照资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械车辆合法证件复印件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可采区实施方案、年度采砂计划、堆砂场设置方案、河道修复方案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五)交纳采砂保证金。根据采砂河段长度、范围和采砂总量,经河长制办公室核定交纳河道采砂管理保证金。采砂保证金归采砂人所有,用于保障河道采砂后按规划要求修整平顺河道。采砂人如能自觉履行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规划修整平顺河道,经水利局和所在乡镇验收合格后,退还采砂人。

(六)申领采砂许可证。县级水利部门统一上报相关资料,经朔州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审查备案后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加盖怀仁市水利局公章。

(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采砂人要与水利局和拟采砂河段所在地乡镇政府分别签订《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状》。

三、以河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一)明确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

凡有河道采砂许可的采砂作业河段均要明确七个责任人,分别是采砂责任人、现场管理责任人、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和警长责任人。

1. 采砂责任人。采砂责任人是领取采砂许可证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主要负责采砂作业合规合法开采,按照监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确保河道采砂作业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工程设施安全、运输安全等,负责采砂作业完成后修整恢复河道。

2. 现场管理责任人。现场管理责任人是领取采砂许可证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所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按照监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确保采砂现场合规合法,确保采砂现场安全作业,负责配合并坚决服从乡镇、水利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河道整治项目。

3. 河长责任人。河长责任人由采砂河段的乡级河长担任。对采砂河段管理和保护负总责,是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违规采砂和非法私挖乱采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负责监督指导河道采砂依法依规进行、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4. 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由水利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水利部门相关人员制定全市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和协调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负责监督指导河道采砂依法依规进行。

5. 现场监管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由采砂河段所在的村级河长或乡级河长委派人员担任。负责对采砂河段进行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包括采砂范围、深度、机械车辆作业、砂石料堆放等。负责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并责令整改。负责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河道私挖乱采行为。  

6. 行政执法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由水利局分管副职或水利局长委派人员担任。负责监督指导河道采砂依法依规进行,为河道采砂作业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河道违法违规采砂的行政执法和对河道私挖乱采行为的行政执法。

7. 警长责任人。警长责任人由采砂河段河流警长担任,一般为属地派出所所长。负责配合乡级河长、水利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负责严厉打击无证私挖乱采行为。

凡有河道采砂许可的采砂作业河段均要树立河道采砂公示牌,公示牌内容要包括七个责任人、采砂许可证号、采砂界限、许可期限、许可采砂量、作业机械等相关信息。

(二)明确管理职责

1. 采砂监管主要内容

1)不按照采砂许可擅自扩大采砂区范围,擅自增加采砂深度;

2)在采砂许可规定以外的河段或河道采砂;

3)采砂期间不按监管要求履行应尽责任;

4)在禁采期采砂;

5)采砂后未按要求平整河床;

6)采砂行为造成水利工程、道路、桥梁等设施损坏、破坏;

7)不符合采砂方案要求,在河道内随意堆放砂石料及废弃料;

8)在采砂后以煤渣、煤矸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污染物回填采砂坑;

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安置洗砂设备,围建排水池、滤水池,铺设输水管道,停放机械、车辆,修建管理房等;

10)无证私挖乱采行为;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采砂监管主要任务

1)对有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要监督其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进行采砂作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难以解决或拒不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河长制办公室。

2)对无采砂许可证私挖乱采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涉及刑事和“黑恶”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检察院、公安部门。

(三)强化河长巡查力度

按照河长巡查制度要求,乡级河长巡河每月每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每条河不少于1次。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段要加大巡河频次,乡级河长巡河或委派人员巡河每周不少于1次,委派人员巡河要及时将巡河情况报告乡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河或委派人员巡河每日不少于1次,委派人员巡河要及时将巡河情况报告村级河长。河长巡河要建立巡查台账,台账要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

(四)加强采砂现场监管

村级河长是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责任人,要建立以村级河长为组长的采砂现场监管队伍,制定值班表,实行轮岗旁站式监管,对采砂作业中不按采砂许可要求和防洪要求的超深度、超范围采砂、河道内堆置砂石料、放置筛选设备、建管理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对进出场车次、时间、拉运方量要进行登记。实行采砂作业开工报备制度,采砂人进行采砂作业时要提前向现场监管责任人报告,经现场监管责任人同意并派出现场监管队伍到现场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要加强对采砂现场堆沙场地的监管,按照《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要求,堆沙场要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四、加强行业监管

(一)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水利部门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要严格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要求。

(二)严格申办流程管理

水利部门对拟采砂河段要进行细致勘查,要严格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对未填报审批表、资料不齐全、未交纳采砂管理保证金的采砂人,不予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强化事中监管

水利部门要明确规定采砂河段的界限坐标和范围,为乡、村级河长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采砂河段的界限坐标和范围的相关资料,确保乡、村级河长和相关部门能够依法依规落实具体监管职能。要加强对河道采砂保证金的管理,对于发现采砂人违规采砂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使用河道采砂保证金进行整改,修复平顺河道,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

(四)确保防汛安全

河道采砂作业要服从河道防汛工作需求,禁采期要严禁采砂作业。水利部门要根据防汛形势,及时发布水雨情信息,对河道采砂现场作业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河道防汛要求和河道治理需求,水利部门可以随时要求采砂人暂停河道采砂作业,以配合河道防汛和河道治理工作。对拒不服从要求的采砂人可以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建立分段式许可管理模式

为了灵活高效管理,规范河道采砂作业,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分段式许可管理模式: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原件保存于水利部门,向采砂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复印件,复印件备注有效期为13个月,复印件到期后采砂作业现场经水利部门现场勘验,符合要求方可继续发放采砂证复印件并进行采砂作业,否则视为无证开采。

五、部门协同配合,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一)充实河道采砂执法队伍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河道采砂和无证私挖乱采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无证私挖乱采和有证违规采砂行为,经乡、村级河长和水利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服从的,由乡、村两级河长、水利部门执法人员会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联合执法,及时对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河势稳定和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二)严格执法程序

对在河道采砂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 对有可能发生违规采砂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指导并进行水行政法规宣传教育; 

2. 对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违规采砂行为,应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采砂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砂管理保证金合同》相关约定,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金、扣除违约金或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3. 对于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私挖乱采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如情节轻微,可依法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私挖乱采行为,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扣押采砂机械并将线索移交检察院和公安部门。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相关环节的监管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涉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河道私挖乱采涉及犯罪的,要形成强大的攻势和威慑力,对无牌照的砂石运输车辆和无证驾驶加大打击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运输车辆沿途粉尘污染和对采砂船只水污染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砂石车辆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禁使用非法船舶机具进行采挖和运输,采砂船舶机具要按要求集中停靠在规定区域。自然资源部门要大力保护土地资源和砂石资源,对在河岸耕地以及山沟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六、加强河道采砂事后监管

河道采砂完成后或河道采砂许可到期后,采砂人须按照乡、村河长和水利部门的要求对采砂区域河道进行整治修复。整治修复工作完成后须经乡、村河长和水利部门验收。

河道采砂完成后或河道采砂许可到期后,采砂人未整理修复河道或未按照乡、村河长和水利部门的要求对采砂区域河道进行整治修复,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按要求整治修复的,水利部门要按照《采砂管理保证金合同》约定使用保证金修复河道。

采砂人在河道采砂完成后或河道采砂许可到期后,1周内完成河道整治修复工作,若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完成河道整治修复的,须经乡级河长和水利部门批准方可延期。

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相关链接:【图解】关于对《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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