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6 12:15

 

 怀政办发〔202214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2日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怀仁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保证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保护的范围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

第三条 凡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非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称为怀仁地理标志产品。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作为产品名称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怀仁市人民政府。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可以提出怀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一)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且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及原料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

(三)产品符合相应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要求; 

(四)连续2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五)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向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六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五)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违法记录及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者应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产品是否产自特定地域,企业生产资质、生产职责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出具产品出自产地保护范围的证明和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并将相关材料报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复审。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的生产经营者,可在其产品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陶瓷销售活动中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四号)。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可以粘贴、刻印、烙印等方式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标签等上,鼓励直接印刷在包装标识上。企业需要印制专用标志的,须在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建立专用标志印制数量、规格和使用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原料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溯源。

第十五条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年度《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由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六条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负责怀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战略和政策制定,指导协调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保护工作,促进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将整合各类资金,用于支持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保护和推广,以提升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怀仁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等所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或再许可给第三人。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对申请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获准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复查一次,重点抽查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对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复查情况实施加大复查频次等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二十五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从事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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