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11:13

 

 

怀政办发〔20226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0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发挥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按照有利于加强调控,有利于应急保障,有利于企业轮换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动态轮换方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工作机制,按照省、朔州市下达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

第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建立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信贷资金需要。

第六条 承担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存任务的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第二章    

第八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应急储备粮油总量计划、本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保证市场5天以上的供应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入库。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购入、轮换销售。

第十条 为确保高温多雨、易发热霉变期和轮换销售淡季的储粮安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按以下方式轮换。

小麦粉正常储存期为六个月,夏季(678月)保证储备的应急小麦粉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天,轮换期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70%

其它季节保质期六个月内轮换一次,轮换期内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县级应急储备小包装植物油正常储存期为1-2年,为了储存安全,每年轮换一次,植物油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轮换销售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且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小麦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计量误差必须在±0.5%范围之内。小麦粉应采取每垛2500袋的标准垛位存放,垛与墙、柱间距不少于0.6米,垛间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层。小麦粉宜采取密闭、准低温等储藏技术,储藏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揉包倒垛,应加强粉螨和拟谷盗的防治。油脂应将水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温、密闭、放置空气除氧剂等措施避光储藏。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市发改局批准。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七条 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应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D”,在醒目地方悬挂县级应急储备小麦粉标识牌,属代储性质的同时还应悬挂粮食权属告知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数量、管理单位和代储企业名称,注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和清偿债务,不得有其他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用囤头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管,要分仓、分垛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油情况检查记录,分垛建立垛位卡。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情况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由市发改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下达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后,由市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发改局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综合补贴。具体标准为小麦粉0.12//年(管理费用补贴0.06//年,轮换费用补贴0.06//年),食用植物油0.25//年(管理费用补贴0.15//年,轮换费用补贴0.10//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责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申报市级成品粮油费用,经市发改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拨付农业发展银行清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销售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使用情况;

(四)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仓储设施、设备;

(五)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资料、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发改局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承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朔州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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