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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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234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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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

统一登记实施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做好与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朔州市决策部署,由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以耕地、林地为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法定内容。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工作依据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依据包括《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办发〔20217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0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料电子库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林办改〔202085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原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整合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1140号)、《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朔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朔自然资发2023186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一并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对于农村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一并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含五年)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登记。

除农村土地外,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登记。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变不换。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对于因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直接顺延而延包的,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封皮不动产权证书字样下括号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书内容衔接一致。权利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书污损、破损而申请换发的,应予以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坚持规范操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厘清各自职责,把握政策界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三)坚持便民利民。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在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事时限的同时,要加强条件能力建设,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切实方便群众办事。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五、主要任务

(一)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以数据拷贝方式先行向自然资源部门移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信息。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查询工作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共享使用。

林业部门要认真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 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 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号)要求,基于同一平台,同一张底图,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开展数据整合,建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资料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图、属、档一致。纸质资料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修改,要建立登记档案原始库,原样保留林权原始登记信息,做到成果可追溯。对数据内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及时采集和补录。非技术精度原因造成的权力交叉、地类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能够化解的要及时化解,短期内确实无法化解的,要在数据库中做好标注,后续通过“办理一宗,规范一宗”的方式逐步解决。林业部门要将整合后的原林权登记数据和档案及时分批移交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原林权登记数据和档案的接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保留并关联原林权登记编号,数据整合结果经数据质检通过后,分批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逐级汇交到自然资源部,并及时将入库信息反馈林业部门。

(二)努力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要强化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以及林权审批、交易信息互通共享。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在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业务后,要及时将合同记载的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信息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应将林地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中记载的林班、小班、小地名、森林类别、树种、起源、造林年度等森林资源信息,以及发包方(出让方)、承包方(受让方)、林地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承包合同、森林资源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完成登簿后,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时将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坐落、权利类型等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林业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建立安全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防止出现数据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确保信息安全。

(三)积极稳妥推进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建设,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纳入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推行“一窗受理”登记。按照“依合同登记”的原则,“成熟一宗、登记一宗”“成熟一批、登记一批”,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切实做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登记颁证和林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23年底前发出首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类不动产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和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以及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责、密切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深度参与,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条件能力建设,盯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与问题,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扣业务工作需要,加强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强骨干、带队伍,不断强化部门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给予专项经费安排,支持相关职能部门搭建软硬件环境,完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方便群众办事。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行业信息系统(平台)和多种媒体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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