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3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标      题: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8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7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朔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怀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事故分级

依据有关规定,非煤矿山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怀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 怀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本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成。

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副市长,分管工业、能源产业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工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交通局、市卫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怀仁中队、朔州银保监分局怀仁监管组、国网怀仁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市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或上级派驻工作组到达我市时,市指挥部应纳入上一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视情成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组,即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武警怀仁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发生事故非煤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掌握灾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小组,组长由相关行业的市级以上专家担任。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体局

成员单位: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2.3.5 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怀仁中队、事发地乡镇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6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乡镇、发生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物资、装备、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疏散人员交通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其它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 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发生事故非煤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运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对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4.2 预警

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信息报告

5.1.1首报信息

1)事发单位首报信息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企业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报告至应急管理部门。一般事故报告市应急局,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直接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同时报告朔州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报告,随后30分钟之内书面补报。

2)应急管理部门首报信息。

市应急局接到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朔州市应急局,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接到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报告,于30分钟内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朔州市应急局。

5.1.2续报信息

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开展后,现场指挥部责人、市应急局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专门人员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第一次续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简要经过、抢险救援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随后每天至少续报3次救援处置进展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5.1.3终报信息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立即作出最终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5.1.4信息核查

接到信息报告后,市应急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事故信息核定工作,并上报核查结果逐级上报。

5.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及时疏散撤离相关人员。根据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获悉事故信息后立即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配合事发企业实施先期处置,避免事态扩大。

5.3 市级响应

应急响应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二级、一级两个等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二级响应一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初判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值班人员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并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组织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3)指挥、调集非煤矿山企业专兼职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根据救援工作的紧急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及所需的装备、物资等,必要时,请求朔州市人民政府增援。

5)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6)做好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8)按照上级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并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2 一级响应较大及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服从上级指挥部指挥,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和落实相关工作,直至救援结束。

5.4 响应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无继续处置必要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怀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其他企业兼职救援力量、社会志愿者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事故责任企业无力承担时,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其他保障

市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市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与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市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市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朔州市应急局。

8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按照规定组织培训,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 附件

1.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附件1


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应急职务

行政职务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副市长,分管工业、能源产业副市长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朔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朔州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指导有关乡镇及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工作。

副指挥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工信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市人武部

组织所属力量,协调驻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发改局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和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动用计划和指令。

成员单位

市工信局

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抢险救援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组织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扑救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项目配套资金,负责及时支付经指挥部协调救援工作发生的医疗救助、事故评估等应急救援费用,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

落实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组织实施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

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必要时组织协调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空运保障工作。

市卫体局

负责调配市级医疗资源开展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及现场卫生防疫。

成员单位

市应急局

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参加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能源局

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非煤矿山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定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为应急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怀仁中队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朔州银保监分局

怀仁监管组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事故企业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勘查和理赔工作。

国网怀仁市供电公司

负责做好供电范围内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市移动公司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市电信公司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市联通公司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各组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附件3

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非煤

矿山

事故

灾害
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4


怀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二级响应一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一级响应较大及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发生一般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造成;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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