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8 07:32

怀政发〔2017〕2号

怀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晋发〔2014〕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朔字〔2014〕1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朔政发〔2014〕46号)和《中共怀仁县委怀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怀发〔2014〕10号)精神,结合全县机构合并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安监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县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科技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评选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及其考核细则和奖惩兑现方案,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负责受理、查处和督办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隐患问题和事故等工作。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物资储备和“一案三制”的备案管理及演练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新闻和信息发布。

    9.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县发改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隐患治理等涉安项目的县政府投资。

    2.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时,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为有效评估条件。

    3.负责全县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协调解决天然气输送管线的安全。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和全县境内省、市、县无对口主管部门的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未经立项,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

    (三)县经信(商务粮食)局

    1.负责全县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工业和全县化工、焦化、冶金、有色、轻工、建材、机械、民爆、纺织、烟草、电力(含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输变线路及杆塔和管网)和信息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在核准和审核企业技改、扩建项目时,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纳入管理程序。

    3.负责县级固废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理职责。

    5.负责全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全县成品油(石油)、酒类等流通领域和商务物流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进出口贸易和对外援助、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拆解、拍卖、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粮食行业和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县教育局

    1.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指导和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车、校舍建筑、燃气设备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承担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县科技服务中心 

    1.加大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督促和引导企业对安全生产积极开展研究开发。

    2.负责全县重点实验室、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及安全监督管理。

    (六)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及其使用、运输、流向、爆破作业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配合安监、煤炭等涉安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七)县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违纪案件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监督落实。

    (八)县民政局

    1.负责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福利企业、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县煤炭技术服务中心

    1.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包括地方煤炭企业(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除外)及其一体化洗煤厂、储煤场的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

    3.负责地方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安全生产规划;确定全县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

    5.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日常监控;指导全县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纠察工作;落实全县煤矿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县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县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协调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十)县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经费投入,支持全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投入到位。

    (十一)县人社局

    1.负责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内容纳入技工学校及相关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和学习计划并督促实施。

    2.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3.指导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

    (十二)县国土局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勘查、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开采勘查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山井筒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从事测绘、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及其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县住建局(规划室)

    1.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户外广告施工及城市公用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道燃气经营、燃气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液化燃气充装经营销售环节、城市门站以内(含城市门站)燃气及管网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乡镇燃气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供热、供水及排水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城市其他各类市政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除煤矿矿井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县城范围内水系公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在制定全县城乡建设规划中落实“规划服从安全”的原则,负责全县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和市政工程测量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土地部门批准建设用地后未进行规划开工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县交通局

    1.负责全县县、乡所管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乡客运、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爆炸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认定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维修企业、承建公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县、乡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县农业服务中心

    1.负责全县农村沼气、秸秆气化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农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果品、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工、存储环节(及其涉氨)的安全监管。

    (十六)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库、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和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渔业、渔政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县林业局

    1.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2.负责全县林业、林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荒漠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县文体局

    1.负责全县文艺演出团体、网吧、娱乐业、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单位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体育场馆、场地安全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运动会和体育社会团体活动、体育培训和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县卫计生局

    1.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防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学校和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餐饮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审计局

     负责全县有关部门及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监察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十二)县环保局

    1.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三废”等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的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危险废物搜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的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十三)县旅游服务中心

    1.负责全县旅游、旅游景点景区及设施和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星级宾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县政府法制办

    1.负责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备案。

    2.依法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指导全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五)县政府应急办

    1.负责县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并向县政府领导、市政府值班室报告重大应急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工作。

    2.负责审核和发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3.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十六)县工商和质监局

    1.依法审查企业登记注册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取得前不予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或撤销许可的企业。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闭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配煤储煤及洗选加工等企业的经销活动。

    4.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涉氨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7.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进口、经营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

    8.依法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

   (二十七)县人防办

    1.负责人民防空自建工程建设、设施及其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二十八)县广电中心

    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做好全县安全生产新闻和公益宣传工作。

   (二十九)县气象局

    1.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2.负责为安全生产及其应急救援提供及时可靠的气象服务。

    (三十)县农机服务中心

    负责全县农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农机作业(含跨区作业)行为,调查处理从事农田作业发生的农机事故;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客等行为。

    (三十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负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配合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二)县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十三)县司法局

    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教育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十四)县供销社

    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五)县园林局

    负责所辖城市公园、广场、园林绿化等建设、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六)县畜牧中心

    负责全县畜牧业、草种、饲料生产加工和定点屠宰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七)县邮政局

    负责全县邮政行业(邮政、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八)怀仁公路段

    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市道公路路政、养护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九)铁路管理

    1.怀仁火车站负责全县范围内铁路车站运输及铁路施工建设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其他铁路设备的管理由非驻怀的设备管理段负责。

    (四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含驻怀)

    按照本通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发展规划,强化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驻怀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属地安全监管。

    (二)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接受县政府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处理的,及时报告或移交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由该部门实行挂牌督办或依法查处。

    (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安全评估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并依法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物资储备、“一案三制”的制定发布和备案管理及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照法定时限向县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事故。

    (六)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标准化创建和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提升设施装备工艺的本质安全水平;培养和引进安全技术和管理人才,普及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适应本职工作的安全能力和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七)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四、相关要求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责任已经明确的各行业领域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的职责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怀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怀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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