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坟墓建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6-03 10:29

  怀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坟墓建设管理的 

        

    

  怀政通字[2011]2 

    

  为了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切实制止乱建坟墓、乱埋乱葬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规范坟墓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墓地。 

   二、凡上述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坟墓用地外,不得多圈多占,多占部分要全部退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恢复植被地貌。集中清理工作由乡镇牵头,公检法司及国土、林业、民政等部门配合。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通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由所在乡镇予以处置。 

  三、今后全县各村村委会都要做好坟墓建设管理工作,对办理丧事的群众,要及时进行宣传教育,防止在耕地、林地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建坟。在荒地上建设坟墓的,必须经乡村两级同意,报国土部门备案。 

  四、对于非法新建、扩建坟墓和旧坟翻新的,村委会责令其自行迁坟;拒不执行的,在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林业局、民政局等部门的配合下,由乡镇和村委会依法予以强制平坟。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墓地私自建坟,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违反规定建坟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效能告诫、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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