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20 10:41

 怀政发[2011]96号

 

  怀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市委有关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本着效益优先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使人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优势产业聚集,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优势产业比较效益,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根基,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流转必须等价有偿,保障农民的利益。

  2、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注重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乡政府要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网络服务体系: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数据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农村土地流转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大厅,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合同的管理,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硬件设备,负责提供信息发布、合同鉴证、土地收益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各行政村会计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提供各种信息情况,并做好土地流转出让方的协调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一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土地股份合作的还要在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备案。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二是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认真对土地流转进行造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三)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原则上协商不出村、调解不出乡、仲裁不出县。

  (四)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县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三、加快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从2012年起,县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乡(镇)两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加大项目和用地支持。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机补贴等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为农业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为非农用地。

  (三)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指导。县、乡政府整合现有农业生产补助政策,重点扶持通过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特别是在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生猪育种补贴、养羊大户补贴、奶牛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政策方面向规模经营主体全方位倾斜,确保全县粮食生产和畜牧业稳步发展。农业、畜牧、林业等生产部门,要根据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选派专业对口的农业技术人员,一对一的提供科技指导服务,并优先推介上报财政扶持项目。

  (四)实行信贷保险倾斜。积极探索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充分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对普通规模主体,比照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予以适度信贷支持。积极探索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县、乡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受让主体以受让经营权担保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县财政对其保费在原有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我县建设现代农业的根本措施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农委、财政、国土、信用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做好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具体意见,落实和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农经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并增加人员编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从大学生村官中择优招录工作人员,充实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确实加强基层农经队伍建设。县、乡(镇)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

  (三)培育经营主体。继续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基地,支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大力引导符合政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专业大户等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四)建立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对农民进城的各种限制,鼓励农民进城安家落户。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离土离乡后的后顾之忧。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能力,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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