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怀仁市市区禁煤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0-28 11:11

 

 

 

怀政发〔202145

 

 

 

 

 

 

为解决煤炭及其制品散烧带来的大气面源污染,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优良的生活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16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2131号)、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仁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36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市区划定“禁煤区”,并从2021111日起开始执行,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具体范围为:西边至北同蒲铁路线;北边西侧起点北坛西街西口→向东沿北坛东街→向东皮都大道 →向东沿怀贤街至怀贤街与棚户区和平路交叉路口;东边棚户区和平路向南至怀安大街→沿怀安大街向西→仁德路→向南仁德路与怀义街交叉路口;南边东起仁德路与怀义街交叉路口→向西沿怀义街直至怀义街与北同蒲铁路交叉处所围的区域。

二、禁煤措施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禁止燃用煤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向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运输燃煤车辆除外)。发现违反规定售煤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置。

三、严格处罚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向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运输燃煤车辆除外)进行查处;能源、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在禁煤区内采购储存、经营销售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怀仁市人民政府

202110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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