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改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1:13

 

怀政发〔20215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

20211115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事业单位改企的函》(晋建城函〔2020521-2)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改制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关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改制为企业的改革要求,以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市场竟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根本出发点,将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努力闯出一条改革、创新、发展之路,成为产权清晰明确、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我市全面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坚持高质量发展、守正创新原则。

三、改制单位基本情况

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隶属于市城市管理局,为正科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名,实有人员69人,其中在编人员9人(中心主任1人、中心副主任2人、安置退役士兵1人、其他在编人员5人, 5年内退休人员1名),退休人员2人,遗孀1人,雇用临时人员60人(未签定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2副,实配12副(中心主任:于仲权,中心副主任:郭贵武、张鹏)。单位成立于2016年,经营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黎寨村西南800米处。   

主要职责:负责怀仁市区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

资产状况:截止2020531日,开办资金9727万元,累计投资46646万元(以清产核资审计后为准)。

四、改制方式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资产处置。将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改制组建怀仁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012月已设立),依照公司法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原单位一切资产、债权、债务由转制后公司继承。

按照近期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改企纳入怀仁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一并推行。

五、资产处置

(一)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在市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全部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示公告、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清产核资及审计评估结果完成后,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暂定为转企改制工作实施细则批准日的上一个会计月末。

(二)资产处置

完成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后,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按照程序在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内部公示。相关情况审核后,报市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经评估后的全部资产具体处置方式:

1. 全部资产由转制后的企业继承。

2. 核销不良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审计并获得批准后的不良资产按规定予以核销,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认。

(三)国有划拨土地处置

转制后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记入企业资产。

(四)债权债务处理

按照企业持续经营原则,经清产核资和审计认定的现有债权债务由转企后新企业依法承接。

(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转企后新企业要接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六)国有资产监管

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制为企业后,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为纽带,强化资产处置过程监管,涉及国有资产出售、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其他资产的处置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

(一)安置范围

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现有干部职工69人,其中在编人员9人,临时人员60人。严格执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53号)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

转企人员安置基准日定为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后工商登记注册当日。人员安置基准日前已经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不再列入人员安置范围。

(二)安置办法

1.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后人员安置(8人)。

12名副主任(郭贵武、张鹏同志均为副科)转往组织部重新安置。

26名其他在编人员(于立斌、马碧菱、刘丽英、张迎春、高计平、仝新龙同志均为财政补助事业人员),转往水利局下属单位怀仁市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3)愿意留在转制后企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2.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安置(1人)。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编人员,继续留在(或任职)转制后企业的(中心主任于仲权1人),其事业单位身份、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财政补助事业),按照事业单位工资规定进行调资,单位和个人按照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医疗待遇及医疗保险费等其它社会保险费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3. 己退休人员2人(王汉平、李翠梅)、遗孀1人(马维珍),共4人,转往水利局下属单位怀仁市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现退休和遗属相关规定执行。

4. 临时人员全部安置在转制后的企业(怀仁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安置(具体办法待定)。

(三)人员安置实施细则制定

转制过程中,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要在广泛调研沟通、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人员安置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人员安置实施细则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在编人员转企后的社会保险衔接

严格执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53号)文件精神,做好转企改制过程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一)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后在编人员转为企业的,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101日前在编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4101日至转制单位转企前,应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转制为企业后,如因改制(托管、出卖、合资等)等原因,转为企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编人员无法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中参保(包括其它社保在相关系统中参保)时,由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三)转制前己退休或转企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退休人员。

1. 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管理,退休金的发放和待遇调整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改制后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2. 仍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管理的人员,由于现行财政结算体制,若市财政与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拨付退休、医疗相关待遇(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不足时,不足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

(四)转制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转制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转制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后,其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转制为企业后,拖欠已退休人员或转为企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编人员的基本待遇费用、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改制后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缴纳。

(六)协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享受我省创业扶持政策。

(七)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本改制工作实施细则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相关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体系

(一)转企后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按国有独资公司相关章程运作。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人事用工、奖惩、收入分配、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建立科学的薪酬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板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基本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九、加强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转企改制始终。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企业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依据党章、团章、工会法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并发挥作用。

十、转企改制相关接续事宜

(一)转企后,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现有资质由转企后新企业承接,并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二)转企后,污水处理费用由原来的直接财政预算,变为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应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财政补贴=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单价(其中:污水处理量由进水在线流量设备自动计量,污水处理单价由发改物价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水处理价格监审后报请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组织实施

(一) 宣传发动

要广泛宣传,统一认识,营造转制氛围,争取广大职工的支持。

(二)实施步骤

1. 转企改制准备阶段。根据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改制工作方案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认真落实、解决相关问题,争取支持,充分用足用好政策。

2. 转企改制起步及措施细化阶段。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全面实施落实阶段。按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做好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工作,完成新企业设立、健全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1.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过宣传动员,使职工充分认识转企改制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成立怀仁市污水处理中心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人员名单和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和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为转企改制工作和各专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推进改制各项工作。

2. 科学组织、强化调度。改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制定改制工作实施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分工、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和目标,组织精干力量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并建立定期的改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保证改制工作按既定时间计划完成。

3. 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转企改制工作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一是与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及时汇报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加强与广大干部员工的沟通,广泛听取干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主办单位: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 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晋ICP备18014241号-1 网站标识码 1406240003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