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怀政发〔2022〕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国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杨良贵 副市长
副 主 任:孙 肖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姜世广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管利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锦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月庆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张多朋 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主任
李建华 市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丽芳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正荣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郭春林 市教育局局长
刘英明 市公安局政委
刘建文 市司法局局长
余治山 市财政局局长
李立新 市人社局局长
王 志 市住建局局长
赵建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启荣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凤军 市文旅局局长
陈海军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管 仲 市统计局局长
李建业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 钊 市税务局局长
韩永红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晓龙 团市委书记
吴云雁 市妇联主席
刘天平 市残联理事长
张雁波 市关工委执行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姜世广同志兼任。
附: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怀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方案共五部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权益维护保障相融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全面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加强全局谋划、统筹布局、整体推进,有效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强化顶层设计、部门协作。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积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家庭保护
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2)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4)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
(5)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其吸烟、饮酒、旷课、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3. 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
(1)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3)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者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
(4)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5)允许、迫使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6)放任、迫使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7)其他不履行监护、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二)学校保护
4.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本学区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及时答复。
5.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思想道德、传统文化、法制以及科普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疏导,并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等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聘请校内外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前两款规定的教育。
6. 学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普及生活安全常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和不法侵害的知识,传授帮助他人的正确方法,制定地震、火灾、洪水、泥石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逃生和自救演练,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
7.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患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与医疗机构联系或者送其到医疗机构就医。
8.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制止校园内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维护正常的校园教学、生活秩序。对校园内和校园周边针对未成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 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未成年学生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
10.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有益其健康成长的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超负荷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学校应当支持少先队、共青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11. 学校应当建设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并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其接触有害信息。
12. 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文娱和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
13. 学校应当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帮助在校未成年学生中的孤儿、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残疾学生。
14.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长的联系制度,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或者培训。
15. 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在履行职责期间尽到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 不得体罚、侮辱、恐吓、歧视未成年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不得索要、收受礼品和财物,不得以罚款方式处罚违纪的未成年学生。
16. 幼儿园、托儿所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护
17. 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8. 烟酒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标明举报电话。
1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成年人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身心健康。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单独管理。禁止安排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0. 对未成年人进行DNA鉴定的,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2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舆论监督。
(四)网络保护
23. 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完善配套政策,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
24. 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配合。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指导网络运营者及时配合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防止信息扩散。
25. 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严格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推进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
(五)政府保护
26.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 班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未成年人,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7.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确因城乡建设征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场所的规模,先行规划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28.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需要维护、改造的,及时维修、改造 ; 维修、改造期间,应当妥善安置未成年学生。
29.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心理疾病的救助机制,保障其健康成长。
30.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支持、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创作。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31. 教育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及其他有关权益,及时处理学校和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制度,督促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综合素质。
32.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生产、销售未成年人食品、药品、文具、玩具等产品,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和接送服务的监督管理。
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创业培训,对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34. 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接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控告、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的单位或者及时转交有关单位。
(六)司法保护
35. 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状况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制止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门前和周边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设置未成年学生过往警示标志和车辆限速、禁鸣标志,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6.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未成年人教养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道德、法制、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为其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37、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帮教、落户、就学、就业等工作。
四、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牵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 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度,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2. 研究、拟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计划、措施,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3. 联系、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衔接;4. 组织开展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5. 组织、引导公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6. 在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7.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8. 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9.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10. 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11.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的弃婴,家庭监护缺失、受监护侵害等困境儿童和暂时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12. 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市委组织部:指导机构编制部门依托现有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强化服务职能,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正常运行。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舆论支持和舆论监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指标落实工作。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及时处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市委网信办:指导全市重点新闻网站、属地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未成年人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协调各大门户网站和网络媒体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现象,客观审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组织实施“网络公益工程”,打造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网络公益品牌项目。依法清理属地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关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向上级申请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市委政法委:将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体系,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市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将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医疗发展纳入相关规划,不断提高全市儿童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服务场所和寄宿制学校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积极申报社会福利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市教育局:1.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做好学校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2. 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规范学校和老师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3. 督促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家校沟通平台、公布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4. 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件;5. 协调解决被安置未成年人的临时就读学校;6. 及时处理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7. 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8. 深入实施困难家庭学生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义务教育保障、协调高中阶段教育;9.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认定为普通幼儿园的特教办学点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10. 督促中小学校对困境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困境未成年人的能力。
市公安局:1.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2. 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3. 及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对受侵害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视情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接受救助并进行伤情鉴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4. 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5. 监督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责任;6. 依法责令监护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与被侵害未成年人会面;7.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8. 依法查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9.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10. 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11. 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市人民法院:1.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 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3.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员或者社会工作者进行家庭走访、社会调查,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陈述。4.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5. 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6. 依法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及时变更或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7. 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探索建立失职父母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市人民检察院:1. 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决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负责其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3. 依法支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一审庭审公诉;4. 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和监管工作,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审查人民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5. 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不公开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各项特殊保护制度;6. 结合个案、类案,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7. 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在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时,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市司法局:1. 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2. 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3. 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服务工作;4. 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帮扶工作;5. 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6. 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费纳入年度专项预算。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协助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就业保护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年满16周岁的困境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3. 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工资待遇政策;4. 依法查处违规录用未成人的单位和个人;5. 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未成年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障未成年人玩具、服装、用具等产品质量安全。2. 加强对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等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权益。
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强互联上网服务场所、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等监管检查,配合宣传部门强化对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电影市场的综合执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1. 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减免医疗费用;2. 在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3. 负责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发展规划和规范管理,做好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与服务工作;4.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案件。5. 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6. 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7. 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市医疗保障局:统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各项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重病儿童的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等困境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将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市税务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市总工会:通过开展金秋助学、职工子女提供假期托管、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时代农民工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团市委:1. 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未保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帮助未成年人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3. 注重对困境青少年群体的关爱帮扶,开展困境青少年关爱行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注和帮扶监护、生活、学习、心理、行为等方面需求。4. 开展系列活动,突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爱,关爱各类困难家庭未成年人。5. 开展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助力贫困新入学大学生完成学业。6.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财产等权益。
市妇联:1. 依托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3. 开展助困助学活动,为困难家庭儿童提供生活支持;4. 指导基层妇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培育、扶植女性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儿童工作。
市残联:加快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依托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
市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教育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公平教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落细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2. 加大工作保障。加强未成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本级财政和上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支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3. 充实工作力量。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承担好需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等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建设,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和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检察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 深入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关新闻媒体可设置专栏,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
5.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