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08:55

关联文档:关于《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怀政发〔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怀仁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保证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保护的范围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条 凡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称为怀仁地理标志产品。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公告核准的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作为产品名称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怀仁市人民政府。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公告制度,未经注册登记和公告核准的不得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可以提出怀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一)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且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及原料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三)产品符合相应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向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第十条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产品是否产自特定地域,企业生产资质、生产职责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出具产品出自产地保护范围的证明和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相关材料报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复审。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以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也可以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还可以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第十二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原料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溯源。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负责怀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战略和政策制定,指导协调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保护工作,促进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市财政每年将整合各类资金,用于支持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保护和推广,以提升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出借、出卖给第三人。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未经公告核准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对申请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获准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复查一次,重点抽查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对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复查情况实施加大复查频次等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获准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标准,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4月12日发布的《 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主办单位:怀仁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349-3022560 技术支持: 朔州市电子政务技术小组
晋ICP备18014241号-1 网站标识码 1406240003 晋公网安备 14062402000012号